欢迎您来到滁州市慈善总会!
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模式
规章制度
您的位置: 首页 > 总会概况 > 规章制度

滁州市慈善协会章程

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本会的名称:滁州市慈善协会(英文译名:ChuZhou Charity Association,缩写为CZCA) 。

第二条  本会是由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、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参加的联合性、全市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、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,发展慈善事业,传播慈善文化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,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。

第四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  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滁州市民政局。本会接受滁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安徽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六条  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75号。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 本会的工作方针是:动员社会力量,以社会救助为重点,积极开展慈善活动,服务民生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  

(一)筹募款物。建立、筹募和管理本会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;接收个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接收国际及港、澳、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;接受中华慈善总会、安徽省慈善总会和滁州市民政局委托的项目及救灾赈灾捐赠;开展社会募捐活动。

(二)扶危济困。开展以扶危、济困、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等为重点的慈善救助活动,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帮助。

(三)赈灾救助。在政府的引导下有序开展赈灾救助工作,承担有关赈灾项目,接收、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救助款物。

(四)志愿服务。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
(五)交流合作。加强同国内外社会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密切同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和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合作,增进友好交往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。 

(六)会员服务。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;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;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慈善事业的活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(七)理论研究。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;开展国内外慈善理论、方法和经验研究。

(八)慈善宣传。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慈善文化,普及慈善理念。

(九)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  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自愿申请加入本会,自觉履行会员义务;
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我市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
(四)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经理事会决定,可吸收市内文化、艺术、宗教、企业界有威望、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会员。

第十条  本会会员入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十一条  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;

(三)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;
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 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对外形象;

(三)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,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 

第十五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理事;

(三)选举和罢免监事;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滁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  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、副会长、顾问;授予荣誉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称号。

(九)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,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
(十一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必要时可延期召开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,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。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依法科学决策。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。会长办公会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;

(四)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
第二十七条  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滁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(二)主持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督促各内设机构完成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任务;

(四)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条  本会石伟为法定代表人,报滁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担任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秘书长在会长、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为:

(一)社会捐赠;

(二)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、行政经费类捐赠、政府资助、捐款利息、兴办实体收入等,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财务独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设置财务机构,配备专人管理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滁州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者挪用。

第四十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  

第四十一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滁州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三条  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以及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滁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终止前,须在滁州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本会经滁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七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滁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八条  本章程经2021年7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条  本章程自滁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